合肥拟推出新规防范监管
本报讯 4月21日,记者从合肥市公管局获悉,《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至5月10日止。新规实施后,将防范恶意串通投标、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等行为。
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统一评价、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开展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信息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和监管部门主动采集等方式获取。
全市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当接受评价,综合评价结果要求进行公告,公告期3个月。
以后,在合肥的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将分为五个等级,若代理机构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直接评为最低的等级C级。
其中,包括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存在虚假招标的;指使、纵容、默许竞争主体串通投标的;与项目单位、竞争主体、评标(评审)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人员等恶意串通投标的;擅自修改、隐匿、销毁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交易数据等资料;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合肥将支持综合评价结果在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鼓励使用国有资金招标的项目单位选择综合评价等级高的代理机构,项目单位承担选择等级低的代理机构的风险。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活动中存在综合评价基准中不良行为的,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向代理机构、项目单位发送工作提示函、建议书、风险提示单等。
监管部门可根据综合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综合评价为B级以下的,列入监管重点对象,对该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综合评价为C级的,责令提交整改材料;以及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